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快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20号 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高科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开发区港兴商贸城B座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工业园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0元,由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