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某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开发区港兴商贸城**217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工业园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立,男。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57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