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57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浑南新区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开发区港兴商贸城**217div>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循环工业园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立,男。
原告***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津0113民初572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市迅立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