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02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莱阳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州圣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号**室。注册号9132040255710949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莱阳茂昌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圣特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