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新洲执字第00421-1号
被执行人:武汉艺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48号东亚大厦B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电厂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艺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艺佳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已无办公人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添加到失信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这一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武汉艺佳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