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264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交通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8月25日生,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告:郑州金铭鸿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园康平路与纬六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5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铭鸿程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铭鸿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铭鸿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铭鸿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