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汇通涌鑫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3民初6954号
原告:郑州汇通涌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新华路与王沟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3006306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白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9F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交通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原告郑州汇通涌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汇通涌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汇通涌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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