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7906号
原告: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经营者:周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赵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某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商行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