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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济商初字第7号 原告: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溢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安保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20日、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溢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交通支队、安保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交警支队、安保中心赔偿科溢公司经济损失ll8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交警支队与科溢公司的股东及关联公司溢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峰公司)进行停车诱导(咪表)系统实地测试,根据交警支队的要求,科溢公司与咪表生产厂家加拿大麦肯公司(Mackay)合作,交警支队与麦肯公司咪表生产厂共同研发停车诱导(咪表)管理系统。2007年7月11日,交警支队与溢峰公司签订《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其中第3条约定“溢峰公司按照交警支队的要求及标准建设、安装停车收费设施,并负责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第4条约定“由安保中心就共同管理和项目的整体资金回收另作协议安排”;第6条约定“交警支队应当保证项目的连续性,如非公司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当协商补偿公司的损失及保证公司的资金能够完全收回”。2007年7月19日,根据上述合作协议书第4条关于保证我方公司资金回收的约定,交警支队委托安保中心与溢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第5条的投资回收中约定“由安保中心保证公司能回收按总建设金额分10年回收及每年10%的收益”。 2009年12月10日,交警支队出具《关于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原建设合同续签合同的说明》承诺:“现济南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溢公司)已经成立,溢峰公司已将上述合同所有权项无条件转移给科溢公司[股东为科协技术有限公司(香港)、佳信德有限公司(香港)],待科溢公司全部投资到位后,我支队将与科溢公司签订正式相关协议”。 2009年10月15日,科溢公司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依法成立,为管理停车收费诱导系统项目,科溢公司的股东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投资1千万元,分两期以货币及实物进行投资,并经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的《验资报告》(青振济会外验字第2011第007号)及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鲁中立达评字第2011第003号)评估,科溢公司的股东于2011年11月12日将l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全部出资到位。科溢公司按照交警支队、安保中心的指令购买咪表并按其要求进行改造,同时科溢公司的劳动用工、服装及规章制度的制作及房屋租赁等均由交警支队、安保中心安排,并由科溢公司向交警支队、安保中心支付管理费。交警支队、安保中心系项目实际的用款人和项目的主导者,科溢公司仅负责出资。 由于交警支队负责人变更等原因,交警支队未与科溢公司签订正式的协议,自2013年5月开始,泺源大街进行道路改造,将原停车位改为机动车拐弯道及非机动车道,科溢公司无法继续收费,停车诱导项目无法继续履行。交警支队、安保中心原有关承诺无法实现,科溢公司无法按原有关协议继续履行,科溢公司按照交警支队、安保中心的要求安装的咪表设备也无法继续使用。并且,科溢公司投入巨额资金购买的咪表部分闲置。因此,交警支队、安保中心应当按照原承诺赔偿科溢公司的实际投入1000万元及实际经济损失184.5万元(按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 交警支队负责人变更后,科溢公司于2012年2月申请按照原协议约定安装剩余的咪表设备755台,以达到停车项目运营车位2000个的目标,但交警支队拒绝继续安装和履行合同。2014年6月20日济南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后,济南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及济南市停车管理办公室的济停发字第[2014]3号文件均明确了该公司为合法的停车收费主体,特许该公司经营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全面负责城市道路停车位的收费管理,致使科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 被告交警支队、安保中心共同辩称,(一)科溢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1、依据交警支队与溢峰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安保中心与溢峰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两《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该项目是多方共同协商的产物,由溢峰公司具体执行,由交警支队、安保公司协助指导管理。因此,交警支队、安保公司并不是该项目的实际用款人,也不是项目的主导者。科溢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咪表项目,科溢公司是咪表项目的实际执行者和实际用款人。2、科溢公司主张总共进口了1000台咪表,这1000台咪表均具有国内发明专利且真正投入使用,其中245台于2010年7月份安装于泺源大街,剩余的755台自2011年6月起陆续进口。但科溢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科溢公司自2011年6月份起的确有咪表进口,但是数量总共是1000台。如果说该1000台进口咪表就是科溢公司所说的首期1000台咪表,那么科溢公司主张的2010年7月份安装的咪表就不会存在,因为2011年6月份才进口的咪表不可能在2010年7月份就安装在国内。如果说该1000台进口咪表只有755台属于科溢公司所说的首期1000台咪表,则无法证明2010年7月份在泺源大街安装的245台咪表是从国外进口的,无法证明这245台咪表的功能和效用符合两《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另外,麦肯公司和交警支队共同的咪表实用新型专利是2010年5月17日申请,2011年2月2日被授权公告。在2010年7月份,不存在交警支队和麦肯公司共同的发明专利,基于该专利生产的设备在那时也就不可能真正投入使用。3、根据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文件(济价费字[1999]381号)规定,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向经营性停车场收取10%的管理费用于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该部分费用上缴财政。交警支队向科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并不是约定的盈利分成,而是科溢公司应当向国家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因此,科溢公司主张其向交警支队、安保公司支付管理费与事实不符。4、科溢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公司的劳动用工、服装及规章制度的制作及房屋租赁等均由交警支队、安保公司安排,此与事实也不符。5、两《合作协议书》约定投资额一期拟定1000万元,2007年完成。然而,科溢公司的资金迟迟未到位,直到2011年6月份以后才全部完成,存在违约。并且,验资报告不能证明科溢公司的股东已经完成对咪表项目1000万元的投资。(二)交警支队、安保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1、两《合作协议书》中的保证内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咪表项目的两《合作协议书》类似于固定回报项目协议书,其中的固定回报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证内容无效。2、两《合作协议书》约定“如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协商补偿乙方的损失及保证乙方的资金能完全收回。”根据此约定,“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限制”属于可不予补偿的情况。本案咪表项目合作协议无法继续进行的原因是法律法规的改变,即《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见《关于对济南市道路停车诱导系统项目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第4页科溢公司的自认)。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交警支队不再对道路泊车位具有经营管理权,从而使两《合作协议书》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此外,交警支队也无法采取两《合作协议书》第7条7.1款约定的变通方式来处理。根据上述约定及客观事实,交警支队、安保公司有权拒绝对科溢公司进行补偿。(三)至于科溢公司前期的投资亏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1、科溢公司购买并安装的咪表设备及系统来源不明,功能和效用达不到两《合作协议书》的要求及科溢公司的承诺,无法实际使用。2、科溢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且自成立至今一直人工收取停车费,而不是最初承诺的无人管理。为了确保科溢公司的收益,交警支队根据两《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给科溢公司增加了收费路段,科溢公司派人在这些路段收取停车费。即使在《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已经生效、各区停车办都在清理违规收费的情况下,科溢公司至今仍在上述路段收取停车费。综上,请求驳回科溢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7月19日,交警支队(甲方)与溢峰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一、甲方为提高道路停车管理水平,在试点区域进行了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试点工作,乙方应甲方邀请提供了有关上述所需系统设备的技术和管理的方案,并协助对系统进行了实际测试。……3.2甲方负责有关上述投资建设的落实,并协调各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洽谈,指导和建设管理、安装时间表和实地协调工作。3.3乙方负责投资资金安排分期到位,并按双方议定的时间表落实执行。乙方负责安排有关配套设备和维护管理的实施、指导、培训和监察。四、维护管理及投资回报。甲方委托安保中心与乙方共同对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理。……4.2在投资建设系统完成后,若未能落实有关整体投资建设金额回收的安排,或在甲乙双方协议下以10年的投资回收安排时间表内,乙方未能完全收回投资金额的情况下,上述投资建设系统的产权仍为乙方所有,而甲方须为系统的使用与乙方达成协议,以便系统能持续有效使用及管理。若投资建设预定完成且其投资金额完全回收后,该系统产权属甲方所有。……六、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6.1甲方应保证本项目的连续性,如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协商补偿乙方的损失及保证乙方的资金能完全收回。6.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暴乱、动乱、罢工等行为或事件。” 2007年7月19日,安保中心(甲方)与溢峰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根据乙方与交通支队签订的《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甲乙双方为保证上述合作项目整体运作管理的畅顺和延续,以及在整体系统运作过程所产生的收益和支出能达到经济效益,包括日常运作收支平衡;乙方投资建设金额按l0年回收,及甲方可获按双方协议的所须费用,因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本协议书以便确认和落实具体执行计划。二、建设和运作管理。2.1上述项目整体投资的系统范围包括:停车管理系统(IC卡、缴付停车费、自动计费、记录和结算等系统的软硬件),停车讯息诱导系统,控制中心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和连接系统。2.2项目的投资由乙方执行,甲方协助指导管理。……三、甲方的责任。3.1甲方负责规划并向乙方咨询及协调整体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系统的配套;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位,禁停区域及相关标示,诱导牌和咪表的安装。……四、乙方的责任。4.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同时筹组项目专营公司,并于组成公司后由新公司与甲方确认协议并正式展开投资建设济南市交通诱导管理系统项目。4.2乙方按上述由甲乙双方确定的具体计划、设备、设置等要求的标准在甲方协助下负责落实。并安排相关管理人员,技术单位落实由设计、安装和将来维护管理的一切细则数据并与甲方协调投入使用。……4.4乙方需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要求执行具体日常运作管理操作,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2)相关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尤其是有关各项收入的数据,并需与有关银行/合作单位准备处理;(3)有关服务的咨询和投诉的跟进,处理并进行改善;(4)协助甲方对有关项目/服务进行宣传并培训前线执行人员、指导系统使用者,以及全力协助执法部门制止车辆违法停放。五、投资回收。5.1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收入,在按实际收入的30%支付给济南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并扣除投资回收款(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投资金额分10年回收的计算)和整体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及后勤支持成本和所须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后,剩余金额原则上甲方单位按50%,乙方,及/或其合资项目公司按50%的比例进行分成。5.2按照上述收入分配办法和比例,但若实际现金收入不够按预算分配,则甲乙双方需协商处理办法,但于每年年底结算时,由甲方保证乙方能收回按总投资建设金额分10年的每年投资回收金额并连同整体投资建设总金额的每年10%投资收入,乙方于每年实际结算及回收金额未能达到上述保证金额时,则甲方补足予乙方,直至本协议完结及投资建设金额及其每年10%收入的全部回收为止,但乙方的每年投资建设总金额的收入,最多每年不超过投资建设总金额的20%。上述投资回收计算,除每年作出年度结算外,甲乙双方应每五年根据第5.2项的原则作出总结算,并以乙方五年总回收及收入金额与投资建设总金额作比较(相关配套设备所产生延伸服务的收益并不计算在此结算范围内),而乙方按照上述收入分配比例超过甲乙双方所商定的目标,则乙方的合资项目公司再获由甲乙双方同意的计算方法按超标数额的20%分给乙方合资项目公司作为奖金。5.3乙方在投资年限内维护管理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各项收入中,按上述5.1及5.2点的收入分配比例,每年回收投资建设总额的按年摊还(分10年)及收入分配,按项目系统开始运作起计算回收年期及每年的总投资建设金额的收入。……7.1甲方应保证本项目的连续性,如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投资建设总额的回收期,增加停车路段及停车位或提高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等保证乙方的资金能完全收回。7.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地预见或避免的,并且超出受影响当事人的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战争、暴乱、动乱、罢工等行为或事件。7.3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该方当事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尽快以可行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须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7.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遭受的任何损害、增加的费用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本协议书不得因这种不履行而被认为已终止或无法履行。7.5提出不可抗力的当事人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的义务。如果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且该无法履行自其发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持续达2个月,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协议书。” 上述协议签订后,溢峰公司(甲方)与科协公司(乙方)签订《投资建设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项目及相关业务发展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合作履行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的投资和营运管理权合约,甲乙双方决定在济南市合组合资公司,第一期投资1000万元,各自按所占比例来承担,投资和营运管理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项及其相关衍生业务。 2009年10月,佳信德有限公司与科协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科溢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09年12月10日,交警支队出具《关于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原建设合同续签合同的说明》,主要载明:根据2007年7月11日我支队与溢峰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合作协议书”及2007年7月19日安保中心与溢峰公司签订的“济南市停车诱导管理系统维护管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现科溢公司已经成立,溢峰公司已将上述合同所有权项无条件转移给科溢公司(股东:科协公司、佳信德公司),待全部投资到位后,我支队将与科溢公司签订正式协议。 2010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麦肯公司、济南市交警支队,发明创造名称为电子咪表。201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麦肯公司、济南市交警支队,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智能无线通讯停车咪表。 根据合同的约定,科溢公司共购买咪表1000台,价款共计6139800元(不含增值税代理费1110864.69元)。并于2010年7月在济南市泺源大街东起历山路西至杆石桥东安装了咪表245台,安装费10000元。咪表投入使用后,科溢公司主张虽然咪表项目并未安装地感功能,但咪表已经实现了停车诱导的功能,并通过咪表收过费。交警支队认为,通过咪表自动收费并未实现,而是一直使用人工收费。针对人工收费,科溢公司称,开始就雇佣人工是因为存在不交费现象,需要有人巡逻,帮助交费,或者监督交费,后来因为咪表不能使用了,就使用人工收费。咪表使用期间,截止至2012年年底,科溢公司按照收入的14%向交警支队缴纳管理费629200元。科溢公司主张项目过程中支出人工费及其他成本共计150万元,提供客户名称为名士豪庭的美的空调款15000元的收据一份、交款单位为科溢公司的工程款24150元的收款单一份,交警支队、安保中心对此不予认可。 2013年1月1日,济南市实施《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适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2013年5月份,济南市泺源大街开始道路改造,原来停车位改为机动车拐弯道及非机动车道,咪表无法使用。 2014年11月7日,济南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出具济停办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停车收费主体的通知》,主要载明:一、明确合法收费主体。根据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统一政策、封闭运营”的原则,市政府授权国有独资公司“济南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特许专营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停车集团全面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二、规范、清理收费主体具体措施。(一)由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营收费的由各区停车办按照区政府规定清理;委托相关公司进行经营收费的,未签订合同和或区停车办认定为合同不合法的按照区政府规定予以办理,合同未到期的按“终止合同”相关规定或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经营收费的由各区停车办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清理;涉及到民事纠纷的,按照“谁签合同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关于科溢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二)关于科溢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三)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于科溢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本案中,关于咪表合作项目的协议,系溢峰公司分别与交警支队和安保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份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受所签合同约束。在两份协议中,均载明了为该项目成立新的公司,并重新与交警支队和安保中心签订合同。针对该咪表项目成立的新的公司即科溢公司,根据交警支队出具《关于停车诱导管理系统源建设合同续签合同的说明》,能够说明交警支队认可了此前与溢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溢峰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科溢公司继受。安保中心虽未出具书面材料,但在咪表项目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安保中心均是以科溢公司为合作对象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安保中心亦认可合作协议书中溢峰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科溢公司继受。同时,溢峰公司同意科溢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继其权利义务。科溢公司继受了两份合作协议中溢峰公司的权利义务,成为事实上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就合作协议中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于科溢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科溢公司主张损失包括咪表及安装共计7260414.54元、基础设备的费用1218500元、人工及其他成本费150万元。另外,截止至2012年底,科溢公司按照停车费收入的14%缴纳管理费629200元。本院认为,科溢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及发票能够证实咪表价款及安装的费用共计7260414.54元。科溢公司主张基础设备费用1218500元,并提供科溢公司签订的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425000元和7935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证实上述款项已经支出,故本院对科溢公司关于该笔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科溢公司主张人工费及其他成本费共计150万元,提供的收款单能够证实支出工程款24150元,但空调收据中的客户名称为名士豪庭,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系;对于其主张的其他支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另外,根据缴纳的管理费629200元在停车费收入中所占14%的比例,能够计算出科溢公司停车费收入共计4494285.71元。综上,认定科溢公司共支出7913764.54元,与收入4494285.71元相抵后,科溢公司亏损款项共计3419478.83元。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两份协议签订后,交警支队、安保公司和科溢公司均依约履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该咪表项目对不按咪表系统要求停车、缴费等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甚至不能记载出现上述行为的车辆牌号,致合作运行咪表项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各方均存在过错。本案中,在溢峰公司与交警支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初步约定了双方在合作中的权责,但交警支队并未参与该项目投资回报的分配,而是约定由安保中心与溢峰公司就项目管理和投资回报另作协议具体落实;在溢峰公司与安保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具体约定了双方在运营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收取投资回报后的利润按各50%进行分配。由此看出,在咪表项目中,交警支队仅提供政策支持,并不参与盈余分配;而是由安保中心与科溢公司具体落实履行,约定如何分配盈余。故发生亏损后,亦应由安保中心与科溢公司按照盈余分配的比例进行分担损失。损失共计3415428.83元,科溢公司与安保中心按照五五比例分配,安保中心应承担1709739.41元。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起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709739.41元; 二、驳回原告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70元,由原告科溢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被告济南市安保服务中心负担12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