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31232Q。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户,住甘肃省张掖市。
上诉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崔莉娟
审判员 赵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