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11848号
原告: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王福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延寿巷8号。
法定代表人:朱莲梅。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的原告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亚太电梯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 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