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恢364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2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酒泉红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账户内存款142376.73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退还案款140370.73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006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恢364号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