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4民初2796号
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住所地:周至县转盘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4MA6U978478。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750228944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与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2024年10月16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至县农商街钢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师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