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王某;佛山市三水区某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607民初979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xxxxxxxxxxxx。 经营者;梁某,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告:王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4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