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

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邓某;中某(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972民初26310号 原告:丘某,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251969********。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邓某,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被告:中建四局建筑装饰(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丘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邓某、中某(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2024年11月26日,原告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丘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