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0557号
原告:姚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浙江XX**有限公司、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现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上述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15元,合计174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