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柒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204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109657.14元,利息(以1109657.1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939元,保全费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告费69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中蓝国睿(河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费1434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