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道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