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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道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标,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