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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03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龙湖***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翠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道***鑫市村鸳鸯塘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长沙翠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