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6037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龙湖***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翠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道***鑫市村鸳鸯塘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长沙翠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观音湖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