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2983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737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绿地香树花园**商业**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6XR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R4Q82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配套区**楼****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883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机械设备(允许其继续使用和运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883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