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00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于同年11月1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分别于同年10月20日、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未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次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