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7006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于同年11月1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分别于同年10月20日、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未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次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