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83执6052号
申请执行人:窦某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410202************。
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与山东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83民初158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407.45元,执行费68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山东某有限公司、***缴纳案款52407.45元,执行费686元,申请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4)鲁0283民初1580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