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3民初314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486号。
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717号鑫雅庄园3号商务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功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向***支付工程款18442.93元,利息1162.86元,共计19605.79元,以及自2022年8月4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由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全部承担。庭审中,***将利息的计算方式变更为:以18442.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将广饶县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绿化工程发包给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51212.39元。嗣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最终结算工程总造价20492.15元。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8442.93元。2022年7月25日,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与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绿化工程合同项下对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包括剩余工程款18442.93元,以及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转让给了***,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了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现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未按通知向***履行付款义务。
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将广饶县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绿化工程发包给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51212.39元,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之后付至审计值的70%,余款逐年拨付。合同签订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20年11月19日,该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0761.43元,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工程款2356.53元,尚欠18404.9元。2022年7月25日,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对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包括剩余工程款18442.93元,以及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转让给了***。同日,***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以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县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绿化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EMS邮寄信息打印件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之后付至审计值的70%,余款逐年拨付,但未约定每年拨付的金额和比例,属于对付款时间、金额约定不明的情形,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应于审计完成后及时付款。合同签订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主张将利息变更为以起诉之日作为利息的起算点是对其相关权利的自由处分,亦减少了被告的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经庭审查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剩余工程款债权金额为18404.9元,其将对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剩余工程款18442.93元以及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转让给***,其中剩余工程款金额应以18404.9元为限,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债权转让行为已书面通知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对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发生效力,故***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于***要求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8404.9元及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840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404.9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840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广饶县乐安街道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 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鹏勃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