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406号之三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北路7号。
负责人:***。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