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9306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北路付7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