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404号之二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北路7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之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由50000元降低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50000元减少为10000元。
已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因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应减半收取25元,剩余500元退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