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4737号
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京广大道城发创新创业园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六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裕,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15-18室。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
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官建东
书 记 员 董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