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华润燃气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23民初27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现住牟定县。 被告:***,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昆明市。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894957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20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