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23民初44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男,1984年1生9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被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住昆明市。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73894957。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华润燃气办公大楼213、214、215、216。
负责人:***,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