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黔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黔0181民初5263号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11月24日签订的《企业勘查设计资质代理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万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万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四倍支付按合同总金额的LPR一年期利率的4倍自2024年5月23日起计算支付违约赔偿金,为49058.08元);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3年11月24日,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企业勘查设计资质代理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为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现有资质基础上办理增项及升级资质申报事宜。具体包括乙方为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含税价合计130万元。第21条付款方式为分三期付款。第三条,委托期限为5个月,自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之日起计算。第5.4条,接受甲方人员对委托事项工作进程的监督。第5.5条,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和甲方沟通工作的进展情况。第七条,甲方委托乙方的申报事项按规定在建设主管行政机关审批通过,并经公示结束。甲方收到全部证书原件且甲方应付清乙方全部款项,乙方申报事项即视为完成。第九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自身责任的,经守约方电话、短信、微信、书面等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自违约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第9.5条,若乙方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报或申报不通过,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逾期未退回,按合同总额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第9.8条,协商不成,可提交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原告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一期费用3万元;2024年01月03日支付第二期费用27万元,合计支付给被告30万元。自原告2023年11月24日支付第一期费用之日起计算,案涉合同委托期限现已超期3个月有余,被告未完成委托工作。且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咨询和监督办理进度,但委托工作停滞不前,完成委托期限无明确答复。综上,原告积极履行案涉合同付款义务,并行使监督权利,但被告超期未完成委托事项,并且以实际行动表明合同委托事项能够完成的期限未定,导致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应返还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无故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为感。 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诉请第一项双方已经在原告诉讼中签订解除协议,故对该项无异议。对于诉请第二项金额30万元无异议。诉请第三项违约金无任何依据不予认可,且违约金金额过高超过标准。诉请第四项原告的违约损失计算标准,因根据双方最后一期签订解除协议时间应当是2024.11.4,故该时间已经过了磋商时间且签订了解除协议,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时间上也不符合,计算基数也不合理。原告诉请的违约损失,我方不予认可,原告诉请的违约损失我方认为原告无证据予以佐证该损失,原告诉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无事实依据,且该项与诉请第三项重复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23日,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委托事项内容:1.1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现有资质基础上办理增项及升级资质申报事宜,具体增项及升级专业如下:1、林业行业设计乙级;2、农林行业乙级;3、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料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乙级;4、电力行业乙级;5、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乙级;6、商务粮(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冷冻冷藏工程)专业乙级;7、岩土工程行业乙级;8、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1.2甲方提供办理八项委托事项的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人员由乙方为甲方组织、配备,委托事项办理完成,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专业技术人员撤出或注销手续。1.3委托事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除甲方提供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社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4乙方为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1.5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合同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含税价合计1300000元。2.1甲方分为三期支付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第一期支付:协议签字生效,甲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第二期支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付款后十五日内将申报资质所需全部专业人员注册甲方系统上报并提供乙方补充人员聘用合同及付款凭证,甲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3日内支付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00元);第三期支付:乙方为甲方委托申报资质经主管部门全部公示之时,甲方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5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乙方将领取的资质证书原件交付甲方。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其它:9.2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自身责任的,经守约方电话/短信/微信/书面等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自违约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守约方保留法律诉讼权利。9.5若乙方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报或申报不通过,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逾期未退回,按合同总额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同意乙方逾期支付的不受此条约束。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告支付30,000元、2024年1月3日向被告支付270,000元。共计支付300,000元。 2024年7月31日,原告通过顺丰向被告发送的《退款通知书》载明:2023年11月24日,贵公司与我司书面签订了《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并已盖章签字确认,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含税价1,300,000.00元,委托期限5个月,自合同签字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之日起计算。自我司2023年11月24日支付第一期费用之日起计算,委托期限现已超期3个月,贵公司未完成委托工作。截止今天,我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4日支付第一期费用30,000.00元;2024年01月03日支付第二期费用270,000.00元,合计支付贵公司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在这期间,我方多次联系贵公司咨询进度,但委托工作停滞不前,完成委托期限无明确答复。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第九条9.5规定,我司郑重发送退款通知书,望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自接到退款通知书5日内退还我司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共计金额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逾期未退回,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希望贵公司及时退还款项。为不影响我们双方的再次业务合作,请贵公司予2024年08月05日前退还款项,若无法履行,我方有提起法院诉讼的权利,追缴贵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欠款、违约金、利息等若干款项。特此通知!请予以配合为盼!该邮件于2024年8月1日被前台签收。 2024年8月13日,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载明:甲方和乙方于2023年11月24日共同签署了《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五个月(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乙方到期未完成主合同约定条件,截止2024年8月7日,现已逾期三个月。现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代理工作,致使主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现甲乙双方就《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自愿认可解除主合同委托代理事项;2、甲方于2024年7月31日向乙方发送《退款通知书》,因乙方资金困难,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2024年08月05日至2024年11月04日)期限筹集资金,退回主合同中甲方已支付的第一、二期费用合计¥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乙方应在2024年11月4日前退回甲方已支付主合同第一、二期费用合计¥300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若乙方逾期不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的,乙方须按主合同约定赔偿甲方违约金,甲方保留诉讼权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支付凭证、《退款通知书》、《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已经在2024年8月13日签订《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自愿认可解除合同,故应当认定《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再次解除的必要,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应退还款项,审理中,被告对应返还款项予以认可,双方在《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亦明确了应退还的金额,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30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逾期未退回,按合同总额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虽然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但原告实际已支付金额仅为300,000元,原告于2024年8月1日向被告邮寄到书面《退款通知书》,后双方又于2024年8月13日签订《企业勘察设计资质代理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被告于2024年11月4日前退回300,000元,故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2.4%)的标准,从202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双方合同并未进行约定,且原告已经主张违约金,违约损失系重复主张。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30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从202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1元,由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被告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