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403执保19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某某门窗加工部,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某某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某某门窗加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某某门窗加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