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403执保4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