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02民初195号
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鲁北工贸钢材大市场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原告德州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