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25民初2296号 原告:安平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德兴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平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兴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平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