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4436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梳儿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54423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14169398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