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500号-2
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区丁卯桥路152号4幢10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87081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江苏力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义士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82737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镇江南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