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4644号
原告: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1号立阳商办楼A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尧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