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财保102号
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1号立阳商办楼A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33023181820190000148)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0000元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微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