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王光静。
被执行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立阳商办楼******,统一社会代码:91520100073882067G。
法定代表人:孙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樟树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正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诗雨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