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财保39号
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立阳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孙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绿都广成中医药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902/div>
法定代表人:王维民。
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绿都广成中医药研究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绿都广成中医药研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3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攀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绿都广成中医药研究集团有限公司价值83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