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22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上诉人武汉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电梯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某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