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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嘉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302民初132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