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997号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成荣,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