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
法定代表人:陆铜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歌芭那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科技楼**厂房壹楼
法定代表人:陈菊娇,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歌芭那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2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苏志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 晓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