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正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初775号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陆铜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正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越西路1600号(正大电商园区木材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介伟。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正隆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正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黄勇
审 判 员  夏 鸿
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