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11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永康装潢材料商店,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育路阳光景苑三期K11、L12铺,机构代码:MA2EXF3T-0。
代表人:陈永康。
被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勾运路50号,机构代码:91330110715446057Q。
法定代表人:陆铜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塍永康装潢材料商店、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连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哲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