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2365号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152号1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5446057Q。
法定代表人陆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凯,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晴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