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初149号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152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陆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市久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闪镇卧龙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久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高 翔
审 判 员 王慧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