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361号
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兴杭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TYPK32H。
法定代表人:鲍远山。
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9P2E6Y。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0221349922200402000030),保险金额2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