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25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新崇中路**。
法定代表人:严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东,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浩然。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21)湘0104民初142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邦达隆飞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六安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桂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周艳娟